学会章程(03)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5日第三届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