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01)
商丘市寿康文化研究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商丘市寿康文化研究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qiu Shoukang Culture Research Society,缩写是SQSCRS 。)
第二条 本会由本市热爱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热心慈善事业、关注身心健康、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发掘、整理、研究、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制力;带领有关热心人士关注弱势群体,扶贫救困,开展慈善服务;普及长寿健康理念,修养身心,和睦家庭;为社会和谐稳定,民众长寿健康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商丘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商丘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为商丘市星林路尚都国际2号楼一单元203和活动地域:商丘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发掘、整理、研究、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制力;带领有关热心人士关注弱势群体,扶贫救困,开展慈善服务;普及长寿健康理念,修养身心,和睦家庭;为社会和谐稳定,民众长寿健康作出贡献。
(一)组织发掘、整理、研究、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
(二)以各种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制力;
(三)以各种形式关注弱势群体,扶贫救困,开展慈善服务;
(四)以各种形式普及长寿健康理念;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理念,提高自制力;关注弱势群体,开展慈善服务;普及长寿健康理念。
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理解并热心寿康慈善事业,愿意为本会宗旨范围内的事业,义务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